(2016)辽011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3民初123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雪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9年初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处对像,于1990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并生育长女孙某甲,次女孙某乙,结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逐渐暴露出多疑脾气暴躁的性格,每次喝酒后对原告非打即骂,无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本心不愿意离婚,希望法院能给我一次机会,回去好好和我媳妇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两个女儿,长女孙某甲现已成年,次女张赫泽(2007年3月4日出生)。近年来被告经常喝酒,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酒后对原告进行打骂。原告因此认为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育有两个女儿。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新梅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