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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承明申请执行陈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明,陈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王承明,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林业局。被执行人陈嵩,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陈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4)清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波审判员  王光远审判员  王春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