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承明申请执行陈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明,陈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王承明,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林业局。被执行人陈嵩,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陈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4)清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波审判员 王光远审判员 王春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