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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桂文诉被告刘景玉、孙凤岭、孙占位、孙秀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文,刘景玉,孙凤岭,孙占位,孙秀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518号原告贾桂文委托代理人孙新被告刘景玉被告孙凤岭委托代理人卢子军被告孙占位被告孙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文诉被告刘景玉、孙凤岭、孙占位、孙秀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文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