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1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石家庄市平山诤言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茹某某,女,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晓敏,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