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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林与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林,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7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周林,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号。被执行人: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五家渠市22区,机构代码:56435444-5。法定代表人:荣卫。关于周林与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844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798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