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晏存琼与张庆根、荣凤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存琼,张庆根,荣凤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4民初507号原告晏存琼。委托代理人马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根(曾用名张学根)。被告荣凤鸣。原告晏存琼诉被告张庆根、荣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小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存琼的诉讼代理人马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庆根、荣凤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存琼诉称,原告通过其亲属卢德芬介绍认识二被告,卢德芬与二被告系干亲家关系。2013年3月2日,被告张庆根因经济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3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张庆根偿还借款,被告因无力偿还,同意重新打借条,就在原借条上将借款时间2013年改为2014年,再次确认了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被告张庆根与被告荣凤鸣系夫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13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庆根未到庭也未答辩。被告荣凤鸣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庆根于2013年3月2日从原告晏存琼处借款1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张庆根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晏存琼现金130000.00(壹拾叁万元整),借款人张庆根,2013年3月2日”。2014年3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张庆根偿还借款,因被告无力偿还,同意重新打借条,就在原借条上将借款时间2013年3月2日更改为2014年3月2日。被告张庆根、荣凤鸣系夫妻,因原结婚证遗失,于2010年8月2日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户籍证明》、《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银行存折》、《银行客户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庆根向原告晏存琼借款1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经原告催收后应当清偿债务。被告荣凤鸣与被告张庆根系夫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庆根、荣凤鸣共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晏存琼的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张庆根、荣凤鸣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