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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杰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盈发汽车装璜用品有限公司,周焕然,吴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杰成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盈发汽车装璜用品有限公司,周焕然,吴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09号原告深圳市杰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长圳第四工业区6、7号。法定代表人金杰。委托代理人唐江涛,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苏州市盈发汽车装璜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胥江路胥虹苑106号。法定代表人周焕然。被告周焕然,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吴小龙,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深圳市杰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深圳市杰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