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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谭小华、刘新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谭小华,刘新先,谭旭君,欧阳超梅,谭晓文,谭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负责人杨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小华,居民。被执行人刘新先,居民。被执行人谭旭君,居民。被执行人欧阳超梅,居民。被执行人谭晓文,农民。被执行人谭福龙,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旭君、欧阳超梅、谭晓文、谭福龙、谭小华、刘新先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于2015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谭小华、刘新先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贷款本金8158.76元、利息3126.19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息合计11284.95元,并从2015年5月21日起,对本金8158.76元按逾期年利率21.87%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执行人谭旭君、欧阳超梅、谭晓文、谭福龙对被执行人谭小华、刘新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谭小华、刘新先追偿;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55元;三负担申请执行费73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旭君、欧阳超梅、谭晓文、谭福龙、谭小华、刘新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旭君、欧阳超梅、谭晓文、谭福龙、谭小华、刘新先、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映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