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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3刑初34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0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辩护人于广涛,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同年2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国、李丰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小型轿车(事故时未悬挂号牌),沿河口区河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海河西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海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乘坐小型轿车的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许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林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林某系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为由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当晚被告人林某入院治疗,2016年1月5日出院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许不负事故责任。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许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122接处警信息单、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林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当晚被告人林某受伤住院治疗,2016年1月5日出院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当日被刑事拘留。2、证人刘某某、王某证言,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与指控一致。3、证人王甲、许某某证言,均证实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许玉军,案发时由林某驾驶。4、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林某和刘某某的基本情况及均有驾驶资格。5、调解笔录、收交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6、东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案发后从被告人林某和刘某某的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7、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许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8、山东天弘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驾驶的小型轿车闯红灯,其行驶速度约为84km/h,刘某某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78km/h。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与被告人驾驶的小型轿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碰撞后,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逆时针旋转并滑移至最终停止位置,被告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逆时针旋转,向左侧倒翻并滑移停止至最终位置。9、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许无责任。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1、被告人林某供述,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与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驾驶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且不按照信号灯通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战杰审 判 员  宋学庆人民陪审员  乔永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 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节选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