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2民初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新德与车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德,车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71号之三原告王新德,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车贤,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德诉被告车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车贤所有的银行存款43572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车贤所有的豫A×××××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