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何茂庆与钱长增、王立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茂庆,钱长增,王立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644号原告何茂庆。被告钱长增。被告王立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审 判 员 王梦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吕俊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