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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曾绍莲与邱正敏、王茂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绍莲,邱正敏,王茂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601号原告曾绍莲,女,生于1950年2月22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中专文化,达州市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邱正敏,男,生于1961年8月1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王茂立,女,生于1965年8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绍莲与被告邱正敏、王茂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绍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绍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绍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曾绍莲负担。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大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