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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552号原告:王某某,男,住齐河县。被告:李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退回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明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