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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蒲道兴与吴华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道兴,吴华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蒲道兴,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吴华均,男,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34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蒲道兴申请执行吴华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华均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蒲道兴申请执行吴华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5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5000元,申请执行人蒲道兴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