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1089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功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0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友章,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王某与陈某均系再婚,2015年05月双方通过微信相识,于××××年××月××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王某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与王某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陈某均系再婚,2015年05月双方通过微信相识,于××××年××月××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王某与其前夫许青松××××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许某,现随王某生活,王某与陈某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王某、陈某的身份证,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情况;2、庐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王某与陈某的登记结婚情况;3、王某、陈某的当庭陈述。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上述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王某与陈某通过微信相识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互敬互爱,其夫妻关系仍有修复和好的可能。王某诉称其夫妻感情破裂,因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对王某要求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