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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行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传明、陈福平、孔宪运、孔庆波与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传明,陈福平,孔宪运,孔庆波,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陈福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行终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传明。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平。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宪运。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庆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258号。法定代表人李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廉玉锋,该局房产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雯,该局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陈福印。委托代理人滑东明,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传明、陈福平、孔宪运、孔庆波诉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行初��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传明、陈福平、孔宪运、孔庆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传明、陈福平、孔宪运、孔庆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传明、陈福平、孔宪运、孔庆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婉余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