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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行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建秀、秦书平限制人身自由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建秀,秦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4行终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建秀,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书平,女。上诉人薛建秀、秦书平因限制人身自由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潞城市人民法院(2016)晋0481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薛建秀、秦书平称,本案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提起的诉讼属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要件,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所诉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一、撤销潞城市人民法院(2016)晋0481行初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潞城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赵学成审判员 温福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