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与孙里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孙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9-2号申请人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法定代表人杨军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里海。委托代理人孙涛。本院在执行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里海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