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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李新中、胡小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李新中,胡小玲,李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414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号(区治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赵金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霞,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凡贞,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新中,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胡小玲,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李慧,1989年7月11月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永定区征收办)诉被告李新中、胡小玲、李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李新中、胡小玲、李慧已履行合同约定的腾房义务,被征收房屋已拆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新中、胡小玲、李慧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1.45元,减半收取4955.73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任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