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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12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广州市花侨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花都华侨农场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2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广州市花侨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花都华侨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2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廖晓云。被执行人:广州市花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徐伟瑜。被执行人:广东省花都华侨农场,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刘锦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花侨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花都华侨农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广东省花都华侨农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侨镇侨北三路6号(产权证号20824**)。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