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民红、朱文忠、戴悦等与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红、朱文忠、戴悦等,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张民红、朱文忠、戴悦等31人。员工代表:朱文忠、戴悦、杨鹏华、李黎明、熊永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1路8号1栋501A。法定代表人:傅子川。张民红、朱文忠、戴悦等31人与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十一案,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2960-2990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补偿金共计561,964.3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刘裕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