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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9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太仓市新惠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新惠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936号之二原告太仓市新惠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国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菊芳,该公司财务。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新惠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新惠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38元,由原告太仓市新惠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均已支付。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左传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