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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刑初5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王某某,女,1952年12月8日出生,长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诈骗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11年夏,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补助的条件下,与丁某甲(另案处理)共谋,顶替陈明的低保户名义向政府申领泥草房改造补助款,诈骗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在明知郭某某利用其子陈明低保证诈骗泥草房改造款的前提下,仍然将陈明的低保证借给郭某某使用,帮助郭某某进行诈骗。郭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将10000元赃款归还给双阳区太平镇财政所。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丁某甲、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共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1年夏,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补助的条件下,与丁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利用陈明的低保户身份向政府申领泥草房改造补助款,诈骗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在明知郭某某利用其子陈明低保证诈骗泥草房改造款的前提下,仍然将陈明的低保证借给郭某某使用,帮助郭某某进行诈骗。郭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将10000元赃款归还给双阳区太平镇财政所。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如下证据: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3.情况说明,证实:郭某某诈骗中涉案人员张向阁、康文辉、史国军、孙立国、程中和、张金良和刘子艳暂未找到。4.低保证复印件,证实:陈明享受低保待遇。5.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春市双阳区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做好全区2011年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证实:长春市、双阳区关于泥草房补助工作的相关规定。6.泥草房改造农户申请表、竣工验收表、农户补助资金申请表,证实:王某某申请泥草房补助的基本资料。7.泥草房补助资金发放名单,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已领取10000元补助资金。7.收据,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已返还赃款10000元。8.情况说明,证实:证人齐某某。9.证人丁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我在太平镇白杨树村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同时负责泥草房改造补助工作。2011年初,杨明的父亲杨旭东找到我说他家房子不行了,要求改造。我说他家的房子是两面青,符不符合改造标准我不知道,可以上报,如果上面不批,不要埋怨。我把杨旭东家的旧房子照片、杨明的头像相片交给村会计魏福庆,由他填写申请表报到太平镇政府,同时上报的还有白杨树村4社的王某某等人,共计10户。后来,太平镇副镇长齐兵给我打电话说这10户申请表中的照片看起来不合格,可能不会批,让我把这10户照片换了,我就让我哥丁某乙拿着村委会的相机在别的村找了10户泥草房,偷拍了照片,由我去太平镇政府把申请表中的旧房照片换成偷拍的照片。2011年末太平镇政府把这10户的补助款发放下来,每户1万元钱。在这10户农民申报补助款过程中我没有得到好处。郭某某是顶替陈明的低保名额办理自已的低保证,然后申请的泥草房补助款,等泥草房补助款下来以后再给陈明的重新办理。当时自己不负责低保的事情,所以具体怎么办理自己不清楚的。10.证人丁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太平镇白杨树村农民。2011年白杨树村进行泥草房改造,申请表上的照片是我照的。是村治保主任丁某甲找我照的。丁某甲找我照片没给我钱,就是白帮忙。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我任白杨树村村书记。当时村里有40多户申报了泥草房改造。由于看不到房子墙里的结构,不能确定是否合格,老百姓要求我们必须给报上去,我同意了。后来纪委查出有10户不合符条件。泥草房改造都是丁某甲和魏福庆填表,我看完后上报的。我不知道这10户房子照片与实际要改造的泥草房不符的事。在申报过程中我没有弄虚作假行为。1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我们村有申请泥草房改造的人得了泥草房改造补助款。我找村治保主任丁某甲,跟他说想让他给我办泥草房改造补助。丁某甲说现在办最多只能得到三千元钱,他让我等到明年再说。2011年春天,我又找到丁某甲说想办泥草房改造,多申请点补助款,给家里房子维修一下。丁某甲说:“我看看吧,你家房子是两面青的,不符合申请要求,我得给你想想办法。”我说:“你给我帮帮忙吧。”丁某甲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丁某甲找到我,跟我说:“今年泥草房改造的钱只给低保户,改造补助款一万元钱。我给你办个低保,然后再给你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你找你两姨哥陈明,顶他的名先办低保。”我同意了。因为陈明是聋哑人符合办理低保得条件。我找到陈明和她母亲也就是我大姨王某某,跟她们说:“我想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但今年申请需要是低保户,我不符合低保条件,我想顶陈明的名办理低保。低保办下来后钱还给陈明。”我大姨王某某和陈明都同意了。我找到丁某甲告诉他陈明同意了,丁某甲向我要了我的身份证。然后,丁某甲带着他哥哥丁某乙来我家给我的房子照相。到2011年年底丁某甲领着我到太平政府领泥草房改造款一万元人民币。2012年2月份,丁某甲、李长龙和魏福庆来找我,丁某甲跟我说上面查泥草房改造补助款的事,让我把补助款拿回去。我就把一万元钱给他们了。我知道我不符合办理低保条件,我家在屯里不算困难的。我没给丁某甲好处。1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的一天,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郭某某到我家找我想向我借我儿子陈明的低保证,他说申请泥草房改造需是低保户,他不是,他家里人也没有,现在想申请泥草房改造,要借我儿子陈明的低保证用来顶名,我当时因为不好意思就借给他了,反正对我儿子陈明也没有什么影响。后来过了一段时间他就给我拿回来了。我儿子陈明是残疾人,他的一切事情都是我给他办理的,低保也是我申请的,每次取钱是我给他取,外人跟他交流比较困难。所以郭某某找我借陈明的低保证。郭某某借低保证时对我没有隐瞒,说要用来申请泥草房改造补贴款,郭某某家是两面青的房子,前后是砖墙,左右是土的,上面是瓦盖的。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郭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王某某无前科,属偶犯,且已全部返还赃款,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向民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南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