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禹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陈锦郁申请执行王振耀、王小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郁,王振耀,王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陈锦郁,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2日,住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怡景花城凤苑15号楼。被执行人王振耀,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0日,住禹州市磨街乡大涧村4组。被执行人王小丽,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9日,住址同上。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35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一直不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振耀、王小丽在有关单位的存款166857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振耀、王小丽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6685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振耀、王小丽相当于1668578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