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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龙某甲。被告苏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龙某甲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受理后,因被告苏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庭依法于2015年10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第G21、G24版中缝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由审判员王访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满新、王平喜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建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2月1日在抛沙法庭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春季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5年农历八月初三举行了结婚仪式,2006年1月6日在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良好。于2006年农历五月十六日生长女龙某乙、2007年农历十月三十日生长子龙某丙。2012年年前,我与被告关系一直尚可,2012年年底被告与在我社开办蔬菜生产园的姚万军有染,我们才产生了矛盾,姚某妻子及其儿子发现后还曾到我家中打闹。从那以后,被告对家里生产、生活都不关心,经常找我的事,和我大吵大闹,后来被告就经常外出,长期不归,我就在外面一直找她,直到2013年7月28日,我在城里找她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带着我五岁的儿子与被告姑姑儿子曾会(30多岁、未婚)在城里逛街,并走进了城关镇的祥云旅社,我发现后十分气愤,但又怕自己忍不住发生意外情况,于是便打电话叫来了兄弟、邻居,到旅社后,旅社老板不让我们进去,没办法我打电话叫来了警察,警察来把旅社门叫开后发现被告与曾会在一起睡觉,我五岁的儿子也在场,警方问其二人什么关系,被告说是夫妻关系,听后我上前在曾会脸上扇了两巴掌说:“你们是夫妻关系,那我是啥。”随即双方发生打闹,后来经警方劝阻,我叫被告回家,被告不走,无奈我只好和亲戚们将被告及曾会送到其娘家唐坪村。在送其二人回家的过程中及送达被告娘家之后,我本来很气愤想打他,但同去的长辈劝我冷静,有事第二天再说,我就再没打过他。第二天我叫了些亲戚、朋友到被告娘家,本想把被告叫回和我一起好好生活,但被告家人却说被告与曾会都不见了,从那以后至今我再没见过被告。之后我叫亲戚、朋友帮忙打听、寻找,但一直都没找到被告,被告离家出走后,我已等待两年多,被告仍未回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被告缺席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春季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5年农历八月初三举行了结婚仪式,2006年1月6日在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并于2006年农历五月十六日生长女龙某乙、2007年农历十月三十日生长子龙某丙。后因被告生活作风问题,二人时常争吵、打闹,2013年7月28日晚原告在城里某旅社发现被告与他人私会,遂发生纠纷,后经警方劝阻,原告于当晚将被告送回娘家,从此便于原告失去联系,后原告也曾多次找寻被告,均未获得被告消息,现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近三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成县抛沙镇广化村、唐坪村证明、二证人出庭证言等佐证,足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前,原告未对被告进行深入了解,即行结婚,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后因家庭琐事,二人时常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脱离家庭生活已近三年,可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之诉应当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龙某甲与被告苏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龙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访宾人民陪审员  张满新人民陪审员  王平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