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临清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李印忠,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李福彤,总经理。申请人临清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3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继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