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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其申与董启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申,董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34号原告:王其申,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齐河县潘店镇盐场村49号被告:董启荣,男,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齐河县仁里镇董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申诉被告董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申撤回对被告董启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其申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