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与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960号原告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244号广厦大厦。负责人马宝,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沙晓陆,该所律师。被告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西,黄河路北(现新苑大厦东六层)。法定代表人张广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葛海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