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杨江军、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杨江军,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太仓市。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江军。被执行人严丽。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杨江军、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江军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区新港东路106号上海春天花苑22幢103室及车库06室房地产【含装修,103室房产证号:06**号;车库06室房产证号:06**号;103室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10)第5017号;车库06室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10)第5018号】进行了市场价格咨询,并经当事人协商确定起拍价为63.5万元。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前二次拍卖流拍,在2016年3月16日第三次拍卖中,沈(身份证号码)以514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江军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区新港东路106号上海春天花苑22幢103室及车库06室房地产【含装修,103室房产证号:06**号;车库06室房产证号:06**号;103室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10)第5017号;车库06室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10)第501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沈漭(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沈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沈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忆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