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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芙蓉与胡应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芙蓉,胡应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刘芙蓉,女,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重庆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胡应伍,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刘芙蓉与被执行人胡应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普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64464.11元,执行费866.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普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64464.11元的债权。审 判 长 靳   志   勇审 判 员 胡   建   杰助理审判员 坎买尔·克合热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光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