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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小丰与阮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丰,阮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979号原告陈小丰,经商。委托代理人吴荣,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伟涛,打工。原告陈小丰诉被告阮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剑峰与人民陪审员陈传由、姚文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丰的委托代理人吴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阮伟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丰诉称,原告自2012年起至2014年,一直向被告提供装修材料。2013年5月18日,双方对2013年1月31日前的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其中注明“到2013年1月31日总共欠陈小丰52000元整,2013年5月18日付10000元整,余42000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材料,到2014年又欠原告货款总计人民币49222元,2013年12月3日被告偿还了1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总计人民币81222元。经原告反复向被告催取剩余货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1222元。被告阮伟涛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小丰自2012年起至2014年,一直向被告际伟涛提供装修材料。2013年5月18日,双方对2013年1月31日前的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阮伟涛共欠货款52000元,同日付款10000元,尚欠4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被告阮伟涛陆续向原告陈小丰购买材料,到2014年又欠原告货款总计人民49222元,2013年12月3日被告偿还了1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总计人民币8122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陈小丰货款总计人民币812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阮伟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剑峰人民陪审员  姚文炜人民陪审员  陈传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