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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红明与高大龙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明,高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玉堂,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大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红明与被执行人高大龙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6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欠款6万元及延迟支付的加倍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50元),经查,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现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天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