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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刑初107号王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因本案于2015年2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曲某某,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发现其朋友圈有人出售附带色情的图片信息业务,王某向其购买了帐号和相应的密码,并通过微信将色情广告和色情图片定期复制后发送到朋友圈中,以此吸引更多的人购买账户和密码从中牟利。被告人贩卖淫秽视频文件数量为125个。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时间短、获利少,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被告人悔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发现其朋友圈有人出售附带色情图片视频业务,后被告人王某向其购买了相应帐号及密码。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王某为牟利,以微信将色情广告和图片定期复制后发送到朋友圈中,后向多人出售了含淫秽视频的账户和密码。经鉴定,被告人贩卖的部分账户内含淫秽视频文件数量为125个。在本案的审理阶段,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截图信息、记录等,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认定一致的正确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蒋春艳人民陪审员  曹翠芬人民陪审员  于宝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