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诸毅平与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毅平,李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387号原告诸毅平,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应瑛,上海钱翊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晨,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毅平诉被告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诸毅平负担。审 判 长 叶 岭审 判 员 张金花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