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周军华与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华,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568号原告:周军华。被告:江峰。原告周军华与被告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江峰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455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江峰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11日,被告江峰向原告周军华借款65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还款日为2015年7月11日,被告为此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周军华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江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王艇越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雨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