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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维国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终5号抗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某,生猪经纪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陵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陵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判处罚金,系适用法律不正确”为理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腾龙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铎审 判 员  李进生代理审判员  许万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安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