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洪亮与张晓辉、桑树荣、董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亮,张晓辉,桑树荣,董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31号原告王洪亮,住德惠市。被告张晓辉,住德惠市。被告桑树荣,住德惠市。被告董文武,住德惠市十一道街。原告王洪亮与被告张晓辉、桑树荣、董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张晓辉、桑树荣向原告借款壹佰万元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26日还款,并由被告董文武担保,但被告张晓辉、桑树荣到期没有还款,被告董文武未尽担保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尽快还款。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邮寄费14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永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