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秀范与贾国福、张英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秀范,贾国福,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范,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良,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国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于成文,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英,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再审申请人张秀范因与被申请人贾国福、张英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秀范申请再审称:(一)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确认张英与张秀范在2014年6月3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二)张秀范依法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身体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进行鉴定,人民法院未按委托进行鉴定,导致案件主要证据不足,该鉴定结论能证明双方的协议显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贾国福提交意见称:张秀范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于当事人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本案为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张秀范与侵权人就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二)张秀范主张向人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没按委托进行鉴定,导致案件主要证据不足,该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不符。故,该项请求亦不支持。综上,张秀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秀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克杰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