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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何秋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秋国,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2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秋国。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何秋国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何秋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何秋国在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