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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7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克葵与被执行人柳生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克葵,柳生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283号甘07**执283号申请人薛克葵,男,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柳生蛟,男,住临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72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72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柳生蛟在银行的存款7275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