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07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克葵与被执行人柳生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克葵,柳生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283号甘07**执283号申请人薛克葵,男,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柳生蛟,男,住临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72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72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柳生蛟在银行的存款7275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