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劳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帅与张保生、郭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张保生,郭士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劳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李帅,男,1983年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XX、王永峰,河南徳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生,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被告郭士俊,男,1978年1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诉被告张保生、郭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帅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保生、郭士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帅撤回对被告张保生、郭士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人民陪审员 闫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