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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54号原告:马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蒲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马某甲诉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被告蒲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原、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1月17日出生一女,取名马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不务正业,没有责任心,对家庭子女不闻不问,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蒲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以前是他错了,以后一定改正。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被告蒲某201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马某乙,现原告马某甲以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没有责任心,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与被告蒲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女儿,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积极认错,并承诺改正错误,双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尊重,注意沟通,同时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和好尚有可能。因此,原告马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