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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马某某诬告陷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于某某。安达市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于某某诉被告人马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黑1281刑初12号刑事裁定:对自诉人于某某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判后,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某诉被告人马某某犯诬告陷害罪缺乏罪证,原审法院裁定此案不予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