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27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