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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邱小亮与欧阳元圣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小亮,欧阳元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财保15号申请人邱小亮,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桂阳县人,住被申请人欧阳元圣,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申请人邱小亮与欧阳元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邱小亮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元圣承包桂阳县烟基办烟水配套工程的工程款118000元。案外人黄八秀以其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环西路住房(房权证号: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抵押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欧阳元圣在桂阳县烟基办烟水配套工程的工程款118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黄八秀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环西路住房(房权证号: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李至勇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