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重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青华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华,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重字第24��原告张青华,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艳,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华与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杨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