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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重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青华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华,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重字第24��原告张青华,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艳,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华与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杨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