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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河南省安阳县红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安阳县红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局局长。地址: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县红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蕊,该公司经理。地址:安阳县水冶镇西环城桥北路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县工商处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5)林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河南省安阳县红旗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安中行终字第2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安县工商处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罚款人民币100000元(该案行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公司主动缴纳罚款38000元,剩余62000元未缴纳),符合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当裁定准予执行。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安县工商处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未缴纳的罚款62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83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保红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冯鹏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