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龚健诉刘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健,刘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944号原告龚健,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肖杭,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先勇,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健诉被告刘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龚健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