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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龚健诉刘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健,刘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944号原告龚健,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肖杭,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先勇,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健诉被告刘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龚健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