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叶春明与孟和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明,孟和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028号申请执行人叶春明,男,现住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石猴胡同。被执行人孟和巴雅尔,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沙布嘎嘎查团结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和巴雅尔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29760550600106846账户内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其力格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