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305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任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学景